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政策性重开矿山矿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工作的函》,就作好政策性重开矿山矿业许可证吊销工作,函告有关事项。全文如下:近年来,为了解秉持党中央、国务院减缓前进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拒绝和消弭煤炭行业不足生产能力政策措施,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积极开展了对牵涉到各类保护区和去生产能力煤矿矿山重开解散工作。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拒绝,为作好以上政策性重开矿山矿业许可证吊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对矿山做出重开解散要求,不应具体矿山重开后涉及生态修缮等法定义务遵守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并未具体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缮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二、在具体涉及法定义务遵守责任主体后,做出重开解散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不应及时将矿山重开要求、重开矿山基本情况(矿业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缮义务遵守责任主体)通报授予矿业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业许可证吊销申请。三、接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重开情况的通报后,授予矿业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必要吊销矿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于不存在查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禁中止、抵押中止后不予必要吊销矿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四、重开解散矿山的生态修缮责任主体情况不应向社会公告。
重开解散矿山矿业权吊销后,对于具体生态修缮责任仍由原企业遵守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应限定版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已完成修缮任务;对于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修缮的,不应划入当地涉及规划专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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